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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强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发布时间:2020-07-01  来源:www.78gkw.net   【】【】【】  浏览:40248 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部署,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权利,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即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应当以工作量清单为基准,具体包括月基本工资及年度绩效工资。月基本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发放,符合不同工种的实际需求,并不得低于本市最新发布的年度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0%;年度绩效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节点发放,发放次数包含年终在内,一年不得少于三次。

    用人企业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月基本工资额度、绩效工资额度及年度发放次数、支付方式及支付日期等,确保农民工足额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

    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工程领域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项目的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负总责,应当在作业区域设置实名制通道,并在通道口安装门禁设备,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加强对现场人员的考勤管理。考勤数据作为现场人员到岗及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考勤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并落实开展实名制考勤管理所需费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所需费用可在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各分包企业应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的日常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总承包企业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抄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考勤数据对接通知由市安质监总站制定。

    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要求,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各特定区域管委会现场监督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检查、巡查等工作,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正。

    对因工程款支付纠纷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如存在发包单位在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未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连带责任,并视情节可记录为A类或B类不良信用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的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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